杭州落户政策资讯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户籍政策

2026年杭州市萧山区公租房申请条件新政策

时间:2026-10-02 11:34:18  来源:杭州落户  作者:杭户通 浏览: 次

为进一步规范萧山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4〕225号)、《市住保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租房申请审核要点的通知》(杭房局〔2026〕21号)等文件要求,萧山区对公租房保障资格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一、主要调整内容

扩大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公租房实物保障范围。将有批地建房的农民纳入公租房实物保障范围,允许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申请批地建房所在镇街以外的公租房房源承租(货币保障仍然按照原政策执行)。

调整申请人的社保要求。计算社保缴纳月份时,杭州市十城区(不含淳安、建德、桐庐)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可以互认,补缴的不予认定。

调整保障家庭的人口核定。货币保障家庭计算补贴发放金额时,由原来的“按照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人口数核定”调整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和主申请人一样均需满足户籍或居住证的要求,方可计入补贴核定人口”。

调整房产核查范围。在原基础上增加富阳区、临安区,扩展到杭州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十城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房。

调整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无房核查年限与社保核查标准。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无房核查年限由3年调整为5年。对于货币补贴,社保核查标准由“萧山区累计缴纳满5年”调整为“杭州市(建德、桐庐、淳安除外)累计缴纳满5年,且申请前12个月起须在萧山区缴纳”。

明确企业投资的核定标准。已司法清算、破产、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认缴出资额不纳入企业投资的核定范围。

明确车辆价格核定标准。车辆价格按照新车购车发票价格(不含税价格)或车辆保险单所列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保费的计算基数)计算。

二、申请条件

萧山区公(廉)租房保障主要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准入条件如下: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仅针对廉租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萧山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无《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简称《低保证》)、《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简称《援助证》)的单身人员,须年满35周岁。

2.申请家庭持有镇(街道)民政系统认定并出具的《低保证》或《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简称《低边证》);或区劳动保障部门、区总工会认定发放的《援助证》;申请家庭年度人均年收入(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在396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其中低保中的残疾人单列户,若家庭户为一人的,无需办理低收入证明;家庭户非一人的,需办理低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人均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且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1、城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萧山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7677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房。

4.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69480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萧山区公租房申请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萧山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且居住证上居住地址为萧山区范围内。

2.申请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7677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3.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69480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房。

5.申请人在萧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萧山区住房公积金或萧山区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应与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一致,申请人在杭州市其他区(不含淳安、建德、桐庐)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月份在计算连续缴纳月份予以认定,且申请前一个月起须在萧山区缴纳,不含补缴),或持有萧山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6.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创业人员: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7.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拥有2套(含)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萧山区公租房申请规定的其他条件。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萧山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且居住证上居住地址为萧山区范围内。

2.申请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7677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3.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69480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房。

5.申请人在萧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货币补贴的需累计缴纳萧山区住房公积金或我区社会保险金5年(含)以上(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应与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一致,申请人在杭州市其他区(不含淳安、建德、桐庐)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在计算累计缴纳月份时予以认定,且申请前12个月起须在萧山区缴纳,不含补缴);申请实物保障的需当前在萧山区缴纳住房公积金或我区社会保险金(以到账为准)。

6.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拥有2套(含)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萧山区公租房申请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其他事项

1.申请萧山区公(廉)租房货币补贴的需办理萧山区租赁备案(廉租房补贴有小面积房产的除外)。

2.申请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其中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货币补贴的,在计算补贴发放金额时,核定人口须都具有萧山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且居住证上居住地址为萧山区范围内(其中申请条件中的一、二类申请类型核定人口均需满足萧山区常住户籍5年及以上);申请实物保障的,主申请人具有萧山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且居住证上居住地址为萧山区范围内。

3.房产核查范围: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

4.房产核定范围。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在房产核查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1)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

(2)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3)上述人员房屋已征收(或拆搬迁)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核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补偿建筑面积核计;

(4)上述人员名下的萧山区农村批地建房份额。例外情况: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当前为萧山农村户籍(作为批建成员有过批地建房,且当前在我区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金),申请本镇街范围以外的公租房实物保障时,批地建房份额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5.申请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类型时萧山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包括在萧部队服役期间的集体户籍,不包括学生户籍),且申请时必须具有萧山常住户籍。其中,“学生户籍”是指在萧山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学校集体户籍。

6.申请家庭的收入,以其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退休人员以养老待遇发放证明作为计算可支配收入依据,确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7.企业投资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投资设立市场主体的认缴出资额,不包括已司法清算、破产、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8.车辆价格按照新车购车发票价格(不含税价格)或车辆保险单所列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保费的计算基数)计算,申请家庭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

9.公租房保障期限为三年(实物配租期限与货币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期满前三个月内提交续审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可以继续享受公租房保障。除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区县(市)各级公租房保障,跨区域已享受的保障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10.申请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大学生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以及蓝领公寓等优惠政策。其中已享受过大学生租房补贴的保障期限合并计入公租房保障期限,每5000元计6个月。家庭成员中已有人申请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或蓝领公寓等优惠政策的,如已正式受理或已取得相应资格,均不可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1.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适用于2026年10月1日(含)以后新申请(含年度复核、资格续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本通知由萧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本通知依据的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相关文章 ↓

收藏此文 赞~赏小编鸡腿 ( ) 打赏小编

推荐资讯

栏目热门

免费定制落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