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领养儿童登记落户申请材料
时间:2017-05-18 19:54:22 来源:杭州落户 作者:杭户通 浏览: 次
被收养人已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依据浙政办发〔2016〕86号文件,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按文件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1.收养人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原件1份;
3.《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
4.《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1份;
5.村(社区)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原件1份;
6.己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7.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明,原件1份;
8.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原件1份;
9.当事人自愿抚养弃婴(儿童)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10.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1、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原件1份;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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