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区2018年度积分落户开始申请!
时间:2018-08-31 09:28:23 来源:网络 作者:杭户通 浏览: 次
江北区2018年度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落户公告
为全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进一步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江北区2018年度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落户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标管理江北区2018年度量化积分落户计划指标总量不超过15户。年度积分落户指标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商定。
二、适用对象申请时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非宁波市户籍流动人口。
三、基本条件申请人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在本区就业,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证年限。已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我区连续居住满3年。
(二)居住条件。本人或配偶在我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住所参照《宁波市市辖区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中之规定。)
(三)信用记录。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区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经营、纳税。
四、积分落户标准流动人口有条件申请在本区落户的,量化积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五、积分落户量化积分申请时间2018年9月1日—9月30日。
六、积分落户办理程序(一)量化积分申请。
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人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宁波市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详见附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前往居住地街道(镇)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窗口申请量化积分。
(二)积分落户受理。
1、名单确定。区流管办对申请本次积分落户人员按量化积分分值从高到低确定量化积分排位前15位落户名单,由区流管办短信通知并将最终落户名单移交江北公安分局。流动人口收到通知后,需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公安部门户籍窗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积分排序可在宁波·江北网站(网址:nbjiangbei.gov.cn)上查询。
2、受理时间。申请人于10 月20 日前携带落户资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落户资格。公安部门在10月31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主动配合。
3、申请材料。申请落户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落户人员本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及连续3年居住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量化积分确认单;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落户公示。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落户名单后,公安部门根据确定的拟落户人员名单,将其积分情况及落户意见同时向现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公安分局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七、其他事宜(一)配偶子女随迁。符合条件落户的流动人口,其配偶和子女随迁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2、在城镇地区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房屋产权证、不动产证或租赁合同。
(三)法律责任。流动人口和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如市级出台积分落户相关政策,则以该政策为准,本公告自动废止。
附宁波市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
分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审核或赋分单位 | |
计分 项目 (55分) |
1 | 年龄结构(1分) | 18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人员为1分。 | 公安江北分局 |
2 | 文化程度(10分) | 高中(中技、中职)为2分;大专为6分;本科及以上为8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为1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 区教育局 | |
3 | 就业情况(5分) | 与本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或持有本区工商营业执照、承包农林渔业的,按登记就业年限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年限、承包农林渔业年限设置分值,每满1年,加1分,最高5分。 | 区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农水局 | |
4 |
职业技能(5分) | 职业资格五级0.5分;技术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1分;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2分;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二级3分;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或职业资格一级5分。以上得分按最高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 区人社局 | |
5 | 社会保险(15分) | 在江北区内参加社会保险,每满1月为0.1分,最高分限10分。 | 区人社局 | |
按规定在江北区开立住房公积金活跃账户(即审核时账户仍在缴费的账户)为3分;在江北区活跃账户并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每缴纳1个月为0.01分,最高分限2分。 | ||||
6 | 住房情况(10分) | 居住在本人或配偶购买的店面商铺(或办公用房)的5分;本人或配偶在江北区拥有个人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店面商铺、小产权房),且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6平方,小于18平方6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18平方10分。 | 区住建局 | |
居住在用人单位自建集体宿舍的6分;居住他人出租房屋,且租住房屋已向公安江北分局进行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并向区住建局进行租赁合同备案,且符合《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政府令第228号)相关要求的为10分;依本人、配偶申请居住在已列入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的10分。 | 区住建局、 公安江北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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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居住年限(5分) | 《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在江北区连续居住满1年开始计分,每满1月为0.1分,最高分限5分。 | 公安江北分局 | |
8 | 其他情况(4分) | 在江北区担任“三十强、小巨人、市、区两级高成长”企业分厂车间班组长,一般规上工业企业分厂车间主任1分;担任“三十强、小巨人、市、区两级高成长” 企业中层,一般规上工业企业管理层2分;担任“小巨人、市、区两级高成长”企业管理层3分;担任“ 三十强 ”企业管理层4分。 | 区经信局 | |
加分 项目 (60分) |
1 | 紧缺特殊岗位(5分) | 属于江北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适用的特殊人才加10分。 | 区人社局 |
2 | 投资纳税(5分) | 近5年内在江北区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加0.1分,最高5分。 | 地税局 | |
近5年内在江北区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及基金每满1万元加0.1分,最高5分。其他(地税)税费不包括5项社保。 | ||||
3 | 带动就业 (5分) |
在本区创建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并缴纳社保,带动就业5人以下(含5人),加5分;带动就业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加8分;带动就业10人以上,加10分。 | 区人社局 | |
4 | 专利创新(5分) | 近5年内获发明专利,每个2分;获实用新型专利,每个1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最高不超过5分。 | 区科技局 | |
5 | 表彰奖励(10分) | 在江北区工作生活期间,获得街道(镇)级党委、政府及区部、委、办、局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获得区级党委、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分;获得市级党委、市政府及省部、委、办、局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分;获得省级党委、政府或国家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0分。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才给予积分:(1)所获奖项需为各级政府设立的奖项,不包括企业及行业协会;(2)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奖项可累计积分。 | 区流管办 | |
6 | 参与公益(15分) | 近3年内,在官方机构注册并服务满24小时后,每增加10小时加0.1分,最高5分。 | 团区委 | |
本人在江北区参加无偿献血合计全血400毫升或血小板2次,为2分,每增加全血200毫升或血小板1次加1分,最高5分。登记成为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登记成为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志愿者,加2分。申请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江北区捐献人体器官(角膜、遗体)加10分;本人或配偶在江北区捐献造血干细胞加10分。 | 区卫计局、区红会 | |||
7 | 其他情况 | 待定 | ||
赋分 项目 (20分) |
1 | 部门赋分(5分) | 本人或配偶在离开户籍地前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1分;有生育意愿的及时在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登记,到达江北区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居住地计生办校验,加1分。最高累计2分。 | 区卫计局 |
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并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加1分;为子女办理《预防接种证》并按国家标准全程参加计划免疫的,加2分。最高累计加3分。 | 区卫计局 | |||
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主动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最高加1分。 | 公安江北分局 | |||
2 | 街道(慈城镇)赋分 (5分) |
按申请人协助、参与或者完成所在街道(慈城镇)指定的活动、工作等事项,给与设置分值计分,最高分5分。具体计分标准由街道(慈城镇)制定,并报区流管办备案。 | 居住地街道 (慈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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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村(社区)赋分 (5分) |
申请人参加居住地村(社区)志愿者服务、公益性服务满24小时后,每增加10小时加0.1分,最高5分,村(社区)可赋分对象的比例不超过当年辖区实际申请人的三分之一。 | 居住地村(社区) | |
4 | 申请人单位赋分 (5分) |
在江北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工作表现给予优秀评价的,加5分。用人单位可赋分对象的比例不超过当年本单位实际申请人的三分之一。 | 用人单位 | |
5 | 其他情况 | 待定 | ||
扣分 (冻结) 项目 |
1 | 违法犯罪 | 申请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扣80分;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扣100分。 | 公安江北分局 |
2 | 违法生育 | 申请人家庭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扣80分。 | 区卫计局 | |
3 | 违法失信 | 近5年内在江北区存在不良个人信用记录的,扣80分。 | 区发改局 | |
4 | 其他情况 | 违章搭建:在江北区域内违章搭建任何建筑屋或屋棚的,存在违法出租行为的,被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处罚的,或仍未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改正的,冻结积分申评。 | 公安江北分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 | |
违规经营:在江北区因无证无照等原因违规经营,被市场监督、城管、卫计、交通等部门查处的,冻结积分申评。 |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区住建局 |
注:参加积分的持证人,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计分项目积分总和高低情况进行排名;计分项目积分总和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居住证申领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