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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办理服务指南

时间:2018-09-26 15:00:10  来源:杭州落户  作者:杭户通 浏览:

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 一项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动。
 
 姓名变更办理服务指南

如何更改个人姓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解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

1、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4、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申请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除上述(一)、(二)、(三)项外,因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变更未成年人名字的,可以准予变更,但应当适当控制,以变更1次为限。

禁止性要求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姓名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一)变更姓名理由证明(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并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需提供直系长辈血亲关系证明或扶养人关系证明),原件1份;

(二)申请人和变更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三)变更人员户口簿,原件1份(需收取原件,审批完成修改后归还);

(四)四类特殊情形所需材料:

1.未成年人父母不在同一户内的,需提供本人出生证及父母的结婚证,原件1份。

2.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需提供证明父母离婚的材料或再婚的结婚证,原件1份。

3.在校生,需提供学校准予变更证明,原件1份。

4.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变更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原件1份。

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经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再予办理。

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后,由窗口办理。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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