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落户杭州办理指南
时间:2019-01-02 13:29:35 来源:杭州落户 作者:杭户通 浏览: 次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
第六十四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港澳台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十五条 获准定居大地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符合条件定居落户的申请条件
获准回内地(大陆)定居的港、澳、台居民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
批准定居通知书 |
自行出具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香港居民身份证 |
自行出具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澳门居民身份证 |
自行出具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台湾居民身份证 |
自行出具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拟迁入户户主居民身份证 |
由公安机关出具 | 原件 | 原件1份 |
容缺后补 |
无 |
拟迁入户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
自行出具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
由公安机关出具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拟迁入户的房屋权属证明 |
房管部门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亲属关系证明 |
由公安机关出具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出生医学证明 |
由医院出具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户籍注销证明 |
由公安机关出具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流程
申请方式有二种方式:网上申请 现场窗口申请
一、网上申请(实现跑一次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的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在收到申请人的网上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在网上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接到网上办结通知的,携带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的原件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窗口提交材料核验,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名,并领取相应证件。
二、窗口现场申请(仍需至少跑2次)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三)申请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窗口办理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名,并领取相应证件。
收费标准:居民户口簿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6元/本)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办事流程图
备注说明: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局方可受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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