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依职权迁移告知书
时间:2019-01-19 10:08:00 来源:杭州落户 作者:杭户通 浏览: 次
如今,买房的人越来越多了,可部分人考虑到经济问题,于是纷纷购买二手房。但是,购买二手房就会遇到一些复杂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一个就是“户口迁移”了。那么遇到原户主没有及时迁出户口的情况时,户口可以强制迁出吗?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户口强制迁出规定,感兴趣的朋友看看吧!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核实掌握的情况,您的户口属于上述条文中的第四种情形。请您接此公告后,于2018年3月18日前,将***户口迁出,迁往目前您的合法固定住所,如无处挂靠,则迁入**街道集体户。如逾期未办理迁出手续,我所将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特此告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单位、被告知人各执一份。告知方式:网上公告
公安分局**派出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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