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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

时间:2019-01-28 17:47:38  来源:杭州落户  作者:杭户通 浏览: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拟在本市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后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 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 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身份相关的信息。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残疾人等,可委托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居住在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三十 曰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 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变更手续。

所需材料:

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居住房屋出租登记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 在地派出所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报送下列信息:

1. 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流动 人口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 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2. 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报送有关人员名单。

所需材料:

1. 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2. 房屋租赁证明;

3.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

一、基本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放

二、《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以公安机关办理 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以及近期正面免冠 1寸照片1张,并对照下列条件之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或 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条件一:合法稳定就业

提供在市区连续缴纳满1年以上(不含1个月以上中断或补缴)的社保凭证。

条件二:合法稳定住所

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自购的居住房屋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 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自购房权证;未取得上述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已办理 房屋交接手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租赁房屋的,按下列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租住国有土地房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 房屋)》(记载的租赁期限应1年以上且申请居住证之日在租赁期限内)。

租住集体土地房屋的,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村出具的 出租房屋不具有“违章建筑、危险房屋、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情形的《杭州市居 住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和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协议)。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

租住单位自管房房屋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公 有住宅租用证明或产权单位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

租住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核发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公有 住房租赁证或房管部门盖章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领的,除提供满足“合法稳定 住所”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双方等法定监护人的有效《居住证》及其 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凭证。

条件三:连续就读

提供在本市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 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出具的连续就读满1年以上的学籍证明。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提供满足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或 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凭证。

特殊情形

持有有效的《浙江省人才居住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可以 直接换领《浙江省居住证》。

办理流程和办理途径

《浙江省居住证》签注

《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 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并说明理甶。

《浙江省居住证》信息变更、更正

《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在市区的实际居住地址或服务处所等登记信息发生 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 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非因本人原因,发现证件载明的信息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 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更正。

《浙江省居住证》补(换)

《浙江省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 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补领、换 领手续。农信版IC卡式居住证办理补领、换领手续前应当先行前往农信银行网点 办理挂失、销户手续。

《浙江省居住证》证件功能中止、终止

《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补办 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证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时间自补办签注手续 之日起连续计算。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浙江省居住证》功能终止:

(一) 不再符合《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

(二) 已转为本市市区户籍人口;

(三) 死亡;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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