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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调整购房落户实施细则

时间:2013-05-04 12:37:39  来源:杭州落户  作者:杭户通 浏览:

 自4月20日,我区颁布《余杭区调整购房落户实施细则》起,陆续有热心读者向本刊问询有关“购房入户”具体办理方式。随着5月20日,施行日的临近 为广大市民详解“购房落户”,便于大家办理。

《余杭区调整购房落户实施细则》出台,购房落户面积从之前人均15平方米调整到单套80平方米。5月20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二手房)并经区房管部门备案的,按老政策执行。

落户人员条件有限制

  落户人员基本条件包括:非我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因购房申请落户的,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申请人仅限于产权人本人,其配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符合老年投靠条件的父母可申请随迁。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计划外生育的,需提供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已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申请迁移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除夫妻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外,房屋产权人登记为2人以上共有的,仅限1人作为购房落户申请人。申请人可凭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会在受理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办理购房落户所需材料

  办理购房落户的民众需要带齐,《户籍迁移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和经区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是在2013年5月19日前(含5月19日)的,不用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随迁配偶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应提供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已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随迁符合老年投靠条件的父母(父亲年龄超过55周岁或母亲年龄超过50周岁),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老年人原籍身边无子女证明、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视情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购房落户”实施细则问答

  1、问:2013年5月19日之前已签订经区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房屋产权证的登记时间在2013年5月20日之后,建筑面积不满80平方米的住宅房,是否可以申请办理购房入户?

  答:可以申请办理购房入户。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二手房)并经区房管部门备案的,仍按区政府《批转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关于我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02〕76号)关于购房定居落户的政策执行。

  2、问:余杭区户籍人员在本区内购房居住迁移户口,是否要按《实施细则》的规定,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

  答:《实施细则》购房落户对象为非余杭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余杭区户籍人员在本区内购房居住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户口登记管理关于立户登记的规定,不受《实施细则》关于住房面积的限制。

  3、问:《实施细则》施行后购买的住宅房,若产权人不申请办理购房定居落户,其配偶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答:不可以。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仅限于产权人本人,其配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符合老年投靠条件的父母可申请随迁。《实施细则》施行后购买的住宅房,产权人不申请办理购房定居落户,其配偶不能直接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4、问:《实施细则》施行后,房屋产权系父母与成年子女共有,父母与子女是否可以一起申请办理购房落户?

  答: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屋产权系父母与成年子女共有,若父母已符合老年投靠条件的,成年子女作为购房入户申请人时,共同生活的符合老年投靠条件的父母可申请随迁。若父母不符合老年投靠条件的,成年子女和父母间,仅限1人作为购房入户申请人。

温馨提示

新生婴儿申报户口

  在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以下材料,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的父亲、母亲的书面申请(父母户口在一起、户口性质、民族相同的可免);

  2.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书》;

  3.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4.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同时提供复印件);

  5.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及复印件(父母户口在一起的可免,非婚生的请提供非婚生证明);

  6.其他视情需要提供的材料。

  另:有《生殖健康服务证》的,请随带以备案。

注意事项

  1.《出生医学证明》中的婴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2.《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经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私自拆切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4.《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请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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