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落户政策资讯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人才引进

一文详解杭州市钱塘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条件

时间:2022-05-07 09:29:43  来源:杭州落户  作者:杭户通 浏览:

杭州市钱塘区人才分类认定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人才特区”打造才智高地的意见》(钱塘委办发〔2019〕53号)、《杭州市钱塘区关于聚焦人的现代化打造英才高地的若干举措》(钱塘区委人〔2021〕1号),做好钱塘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及企业人才自主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钱塘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高层次人才

A:国内外顶尖人才;

B:国家级领军人才;

C:省级领军人才;

D:市级领军人才;

E:市级高级人才

F类:区级高级人才

■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杭州市“13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选;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承担过区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获得过区级及以上综合类荣誉的人才;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符合主导产业紧缺岗位的专业技能人才;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取得原“985”、“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才;

■杭州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育人工作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

■杭州市教学或技能比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杭州市优秀医师、优秀护士、基层名中医、百佳千优健康卫士、宣文卫系统匠心达人;

■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钱塘智慧英才”、“钱塘青年英才”获得者;

■“钱塘区工匠”获得者;

■钱塘区首席技师;

■钱塘区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具有省级研发中心及以上研发平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区重点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监、总工程师);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G类:中端人才

■其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职务任职资格,并承担过区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获得过区级及以上综合类荣誉的人才;

■其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专业技能人才;

■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并符合主导产业紧缺岗位的专业技能人才;

■其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人才;

■具有原“985”、“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才;

■钱塘区教坛新秀、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教坛中坚;

■钱塘区教学或技能比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钱塘区优秀医师、最美卫计人、杭州市基层卫生协会“我感激的社区医生”、“百姓信赖的签约好医生”;

■“钱塘区工匠”提名奖获得者;

■钱塘区金牌工人;

■具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承担过区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获得过区级及以上综合类荣誉的社会工作人才;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监、总工程师)。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办理流程

1、A、B、C、D、E类人才认定工作通过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https://rc.hzrs.hangzhou.gov.cn/),按照市级部门要求进行。

2、F、G类人才认定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认定。

(1)提交申请

申请对象本人填写《杭州市钱塘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在宜业钱塘系统(https://hzqthr.hrsecn.com/index)申报,单位审核无异议的上报至人社局。

(2)人社局初审

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3)主管部门复审

相关主管部门对照人才分类目录,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复审。

(4)人社局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相关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杭州市钱塘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书》。

所需材料

1、《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或《杭州市钱塘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件;

3、申请人工作简历;

4、《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半年以上完税证明;

6、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7、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8、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

9、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10、拟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条件认定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11、拟按博士、硕士学位条件认定的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取得国内院校颁发的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如何认证详见学位网);

(2)取得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

(3)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证书》(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

12、拟按高级职称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称是在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须经上级人社部门重新确认;

13、符合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常年即时受理。

认定结果备案登记

A、B、C、D、E类人才认定结果每满两年须重新备案登记。

F、G类人才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须重新认定。

其他

1、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认定资格或原认定结果予以注销: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3)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

(4)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执行期间。

因第1、2项情形取消认定资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企业人才自主认定

对产业集聚带动能力强的杭州市“鲲鹏”企业、上市企业等重点企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分档给予每年最高5个QE类人才认定名额并享受相应区级待遇。(第3页3.赋予企业人才自主认定)

申报对象和条件

经认定的我区鲲鹏企业、上市公司、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在职员工(以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为准)。

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不同情形给予相应类别人才认定名额,且申请人所在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1、鲲鹏企业

申请人所在单位需为我区注册登记并经杭州市认定的鲲鹏企业。其中:

新认定(晋级)为1-2星“鲲鹏”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3个QE类人才认定名额;

新认定(晋级)为3-6星“鲲鹏”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5个QE类人才认定名额。

新晋级企业认定名额在原认定星级基础上予以补差。

2、上市公司

申请人所在单位需为我区注册登记并在我区申报上市,其中:

纳税额1000万元-3000万元或市值20亿元-50亿元的,政策期内给予1个技术及管理岗位QE类人才认定名额;

纳税额3000万元-5000万元或市值50亿元-100亿元的,政策期内给予2个技术及管理岗位QE类人才认定名额;

纳税额5000万元-1亿元或市值100亿元-500亿元的,政策期内给予3个技术及管理岗位QE类人才认定名额;

纳税额1亿元-2亿元或市值500亿元-1000亿元的,政策期内给予4个技术及管理岗位QE类人才认定名额;

纳税额2亿元以上或市值1000亿元以上的,政策期内给予5个技术及管理岗位QE类人才认定名额;

其中,纳税额为企业及其持股平台上一年度税收总额之和;市值为企业提交人才认定申请前三个月市值的平均值。

QE类人才由上市公司在名额内自主确定,若后续年度企业符合进档条件,QE类人才认定名额差额补足。

3、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申请人所在单位需为我区注册登记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研发(技术)中心。其中:

新认定(晋级)为省级研发机构的,认定当年给予1个QE类人才认定名额;

新认定(晋级)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认定当年给予3个QE类人才认定名额。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由企业提出拟申请人才认定对象,并在企业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统一提出申请,提交至区相关业务部门。

其中鲲鹏企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提交至区经信科技局,上市企业提交区财政局(金融办)。

2、资格审核

区相关业务部门对企业资质进行核实后,提交至区人社局。

3、人员核定

区人社局对申请人社保关系进行审核,并确定拟公示人员名单。

4、公示

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社局对拟公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含节假日)。

5、人才认定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社局出具人才认定结果,认定为钱塘区QE类人才,享受杭州市E类人才相对应的区级人才政策待遇。

所需材料

1、钱塘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鲲鹏”企业新认定(晋级)证明;(鲲鹏企业需提供)

4、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新认定证明;(省级以上研发机构需提供)

5、上市企业相关证明;(上市企业需提供)

6、申请人身份证件;

7、申请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鲲鹏企业、上市公司、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每年各集中受理一次,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

监督管理

(1)钱塘区QE类人才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需进行备案。有效期满后一年内未备案或用人单位变更的,需重新认定。

经认定的申请人离开申请时所在单位的,改单位认定名额不再增补。

(2)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申请的,暂停其申请资格三年。

已通过人才认定并享受待遇的,取消其人才认定结果,退回其所享受待遇。

(3)用人单位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协助申请人申请的,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两年。

已通过人才认定并享受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协助追讨申请人所享受待遇。

相关文章 ↓

收藏此文 赞~赏小编鸡腿 ( ) 打赏小编
标签:

推荐资讯

栏目热门

免费定制落户方案